各部门、单位:
《嘉兴南湖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第 21 次
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1年9月27日
嘉兴南湖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
维护学校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和各部门(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要求部署,协调组织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健全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应急预案;
(二)分析学校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工作计划,协调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三)检查、监督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演练、设施设备等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督促消防安全整改;
(四)协调全校消防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学校消防事故(件)的调查处理;研究决定各部门(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消防安全火灾的处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
第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作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代表学校行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
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 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三)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审核备案各部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建设微型消防站,组建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全面负责本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制定符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确定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保证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及管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本部门(单位)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方案,必须经过安全保卫处审核和备案;
(十)
对于有出租业务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履行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学校安全保卫处进行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发现隐患须及时整改落实;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教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信息技术中心、广播站、新闻中心等信息网络和传媒部门;
(三)图书馆、陈列馆、档案馆;
(四)配电房、水泵房等供水供电系统;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机要室、财务室等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校园内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物。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主办单位应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安全保卫处人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园建设处、安全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每年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
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明确专人管理,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禁止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安全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与承租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配备在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宿舍楼、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因其他安全需要设置的,必须在固定栅栏上设置可以内部打开的紧急出口,并有明确标识。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校园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对所在及其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区域、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同时填写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填写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区域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及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防范措施,形成工作闭环。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二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二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利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宣传栏(窗)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送安全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
第三十三条
发生火灾后,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有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等非正常损耗的,其购置经费由本部门(单位)支付或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九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济承包单位配置消防器材,其经费自理。
第四十条
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新开实验室等,必须在项目预算内同步落实所需消防器材经费。
第九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消防安全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由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使用规定的;
(二)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四)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发生,损失轻微的;
(五)强迫其他员工违反操作的管理人员;
(六)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的;
(七)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人员;
(八)对火灾事故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
(九)违反用火、用电规定,违规私接电源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护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十)对在教室、宿舍、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火器具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和 《 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