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3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包括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实验室实施分级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是其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其管理实验室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初步认定结果报所属学院(部门)审核确认。各学院应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明确的具体分类管理措施。
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场所(房间)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二级学院(部门)确认,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及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将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医学)类、机电类、电子(电气)类、其他类共五种形式。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化学工程与工艺、环境工程、轻化工程、高分子材料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试剂和化学废弃物等危险物品。
(二)生物(医学)类实验室
生物(医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生物工程、环境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微生物研究及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微生物和实验动物。
(三)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土木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
(四)电子(电气)类实验室
电子(电气)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的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
(五)其他类实验室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相关专业的实验室。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少量用电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试剂耗材、仪器设备、操作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分别为一级(高风险)、二级(较高风险)、三级(中风险)、四级(低风险)。
第十条 实验室中同一类别的危险源,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为该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危险源,需辨识所有涉及的危险源类别。综合各类别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即实验室场所(房间)里同时具有较高级别的物品和较低级别的物品,其安全风险应定为较高级别。
第十一条 根据《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危险源分级分类划分标准(试行)》(附件),将实验室内的危险源按照类别和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辨识、分级评估,进而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须标明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以及一级、二级危险源的所属类别等相关信息。
(二)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并报所属学院(部门)备案。涉及一、二级实验室的学院(部门)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应急演练;三、四级实验室每年安排人员参与一次应急演练。
(三)实验室实施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一、二级实验室人员应参与学校、协会、政府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至少三年复训一次。涉及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实验使用人员,应参加国家要求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
学生进入一、二级实验室,除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外,须经实验室的专业培训,培训记录须存档。一级实验室每年至少组织学生参加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四)实验室按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特殊防护、消防、监控、报警、应急救援、防静电、防雷电等设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积极落实“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及学院(部门)对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分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对落实不到位的实验室,第一次提出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进行通报,第三次关停相应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
(一)学校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季度一次,二级实验室每半年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年一次。针对涉及高风险危险源的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一次。
(二)二级学院(部门)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周一次,二级实验室每两周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月一次。
(三)实验室自查:每日一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级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制度体系、安全教育、场所环境、安全设施、化学、生物、机电、特种设备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