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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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门: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学校第3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21128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妥善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预防和降低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验室发生的,因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环境破坏等的意外情况。

第三条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积极自救”“依法依规、科技支撑”“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协调学校各方面应急救援工作和资源,掌握事故动态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归属实验室的危险源特点,成立由学院负责人牵头的学院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建具备实验管理、相关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验项目并切实可行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确定各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条件建设和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整改等制度;负责专项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机制;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机制;负责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报送安全信息;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落实上级指令(学校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体系见图1)。


1 学校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体系

 

第三章 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对于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可能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目击人、信息员、实验室值班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和情况后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流程报警。接警人必须问清报警内容,接警后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告知事发相关部门和学院。报警内容:1)事故(事件)发生地点、时间;(2)事故(事件)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4)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八条 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人员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以及事故险情的控制难度,实验室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级):实验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或特大损失,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重大或特大影响的事故甚至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感染甲类传染性疾病);或造成5人及以上重伤或严重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不含)以上;或学校发生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或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毒种)丢失、被盗、泄露等;或对生态环境与社会产生特别重大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严重事故(级):实验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3人(不含)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感染甲类传染性疾病);或造成3人及以上、5人(不含)以下重伤或严重中毒;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至300万元(含);或学校发生传染病或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或学校实验室保存的强致病性病菌株(毒株、毒种)丢失、被盗、泄露等;或对生态环境与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较大事故(级):实验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造成2人及以下重伤或严重中毒;或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不含)以下轻伤或中毒;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微伤或轻微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或学校发生传染病或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病人数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或学校实验室保存的致病性病菌株(毒株、毒种)丢失、被盗、泄露等;或对生态环境与社会产生较大程度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中等安全事故级):实验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一定程度损害,对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不含)以下轻微伤或轻微中毒;或2人及以下轻伤或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或学校发生传染病,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或学校实验室保存的弱致病性病菌株(毒株、毒种)丢失、被盗、泄露等;或对生态环境与社会产生一般程度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一般事故级):实验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小程度损害,对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产生较小影响的事故,造成2人及以下的轻微伤或轻微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下的事故;或学校发生传染病,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未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或造成环境污染与社会不良影响较轻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九条 发生级事故启动校级预案,级启动院级预案(院级预案中须有应对地震、洪水、强风、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时,事发区域内的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启动报告程序,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接到报告后相关部门立即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预案,迅速展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处置险兆事故,并注意做好救援人员的自我防护。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学院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向领导小组成员简明扼要地汇报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处置情况等,便于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控制事故发展,快速将伤员移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消除事故的隐患;(2)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迅速将相邻的危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传染性疾病爆发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组织撤退;(4)现场若有人员伤亡,由校医院迅速组织抢救、转运伤员。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时严禁单独行动。当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请求支援。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认或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疾控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1)实验室及室内设备遭到严重损坏、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2)安全事故中涉及毒性、生物或病毒泄露的,应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并出具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3如有必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师生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学校和相关学院(部门)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当事人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进行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事故后果,填写相关调查总结材料。及时分析事故发展过程,吸取教训,提出下一步整改方案,完善改进相关制度和管理方法。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制度和国家相应法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与相关预案做好应对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十七条 本预案所涉及内容如遇上级相关文件、学校职能部门职责变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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