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第36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南湖学院
2022年11月28日
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四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园安全工作和业务处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分管校园安全工作和处室业务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组织、协调、执行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面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安全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
(二)负责指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构建学校、各学院(部门)、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实验室安全应急等制度。
(三)负责指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建设,完善教学与科研项目安全审查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专家与师资队伍的培育培训工作,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准入等制度。
(四)负责指导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校园建设处、校园安全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加强组织保障及安全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学校安全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安全人员、加大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安全物质保障等。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入融合。
(五)负责定期组织对全校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核查内容包括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实验室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监督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负责人是其所辖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确定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组织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其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
(二)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三)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和警示标志;
(四)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
(五)建立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
(六)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
(七)负责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估和申报;
(八)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记载安全日志;
(九)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记录;
(十)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须经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审核和报备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对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二)新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项目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项目建设验收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验收。
(三)各学院(部门)应对新申报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对化学、生物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与所在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须健全所属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二)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粘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
(四)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
(五)进入实验室的师生须不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六)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
(二)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管控试剂。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单,经审批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经营相应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管控危险化学品一次采购量或其他危险化学品一次送货量以满足一周实验用量为限,减少实验室存储量。采购的化学品凭销售清单、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报销。
(四)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五)危险化学品应置于适当的容器中并标明名称,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柜子要上锁。因相互作用而可能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隔存放。腐蚀品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试剂柜下层。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的相关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部门(单位)及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后,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二)化学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封口,外贴专用废弃物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类别、安全责任人等信息,选择合适的地方隔离暂存,禁止混放。含重金属离子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废旧剧毒品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
(三)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实物台账,并定期与资产系统进行校对,确保设备资产账实相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三)各学院(部门)须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管理,落实专管专用制度,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落实验室内高压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室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并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清退、送检。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二)实验室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气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实验室直接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各学院(部门)应按照《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根据管理的实验室危险源等级和类别,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按照相关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检查与抽查工作档案。各学院(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每日自查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台账。检查与抽查的主要内容: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数据库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5.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6.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进行及时梳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事后督查;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所属学院(部门)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安排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嘉兴南湖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以及学院(部门)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都有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及相应人员,归属学院(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